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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9-06       阅读量:308
各市商务局,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规范工作流程,我厅制订了《山西省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根据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合发〔2004〕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派劳务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是指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在出国(境)前接受的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是指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国内外相关法律规章、外事教育及所在国(地区)风俗习惯和日常语言教育。

第三条 山西省商务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考试中心”是指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设立的山西省外派劳务人员考试机构。

第五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出国(境)前必须接受适应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派出。

第六条 经营公司须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

第七条 经营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固定的培训场所和设施,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积极为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服务。

第九条 经营公司在开展培训工作时应统一使用承包商会编印的教材,作为基本培训内容,并可按劳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和派往国家(地区)雇主的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同时还应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增加有关安全、防病等方面的教育内容。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我国外派劳务培训的有关规定,根据经营公司的要求,制订培训计划,编写教学大纲,认真实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委托省内一家机构作为我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负责对全省经营公司组织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效果进行考试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服务企业、方便考生、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征得省商务厅同意后设立考试点。考试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各考点的考试工作,并对其考试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应制定出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外派劳务人员考试操作规程,对试卷、场所、设施、监考、阅卷、评分、保管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和规定。

第十四条 各经营公司可根据培训计划,提前与考试中心联系预约有关考试事宜。

第十五条 外派劳务人员考试合格后,由考试中心发放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应认真组织考试,对培训结果认真进行测评,不得“走过场”,不得对考试不合格者发放《合格证》,不得对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 合格证书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一,须妥善保管,可视情况向国(境)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考试费包括在培训费中。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用(含考试费,下同)由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支付给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各经营公司、培训机构及考试中心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示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考试需要再培训或再考试的外派劳务人员,考试中心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公司和考试中心须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为宗旨,切实做好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主要条款中应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心应做好试卷保存、外派劳务考试和发证情况的汇总和整理工作,每季度报省商务厅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对全年外派劳务考试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省商务厅。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中心应严格把好考试关,加强对各考点的监管,如有违反外派劳务考试有关规定、考试把关不严、“走过场”、乱发证、滥发证情况,视情节轻重,省商务厅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停止委托其进行考试工作。对违规操作的考点,由考试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撤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不适用根据双边政府协议设立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或考试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十月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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